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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并不授权在违 [打印本頁]

作者: messi01@    時間: 2023-12-24 13:16     標題: 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并不授权在违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条,当我们在某种类型的登记册或登记处登记客户时,有必要告知他们有关该登记册、表格、记录或个人数据的开放情况,以及当消费者本人未要求注册时,通过发送书面通信进行消费。在上述文章中引用的数据库中,包括违约者注册表。然而,与其他记录不同的是,发送电子邮件就足以告知消费者其注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判例的理解有所不同。尽管一审法院和南里奥格兰德法院认为通过电子邮件在否定登记册中登记的通知得到了正确执行,但高等法院第三小组决定,当法官时,在违约者登记册中登记之前的通知要求将信件发送到姓名为负面的人的地址,禁止独家通信电子邮件。该案的报告员南希·安德里吉部长重申了消费者立法赋予客户的不足性,寻求重新平衡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强调了承认这种脆弱地位的脆弱性原则。

它还表示,仅通过电子邮件接受通知将严重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将违反法律和高等法院的理解,可能对受法律保护的资产造成损害。用报告员的话说:“在当代巴西社会,历史上充满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发展结果,不容忽视的是,消费者作为关系中的弱势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没有电子地址(电子邮件)或者,当拥有它时,无法轻松访问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设备,使其能够在没有重大困难的 电话号码数据 情况下持续访问,这凸显了其技术、信息和社会经济脆弱性”。然而,即使不考虑在违约者数据库中注册的电子邮件通知的有效性,报告员也没有向有关消费者提供因不当注册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她知道,因为在违约者数据库中没有预先存在或有效的注册。除了构成利德的内容之外,所指控的财产外损害的特征也将被排除。该决定遵循年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标:确保保护商业关系中最脆弱的部分。



然而,它并不对业务关系的任何领域构成风险。事实上,它在立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提供了更大的安全性,因为它确保消费者不会因将其姓名列入违约者登记册而感到惊讶,从而防止他们遭受可能的可耻情况由于缺乏对这些记录的了解,以及确保公司不会被责令支付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保护业务关系双方。然而,谁负责通知消费者他们在违约者登记册中的登记情况?通知您注册的最佳方式是什么?根据STJ的理解,第号判例中规定,维护信用保护登记册的机构应在进行登记之前通知债务人,包括给予债务人一段时间在拒绝之前偿还债务。或采取司法和法外措施反对您认为非法的注册。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维护机构通过信函通知且已过了负付款之前的付款期限时,无需等待收据确认书R即可进行注册在违约者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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